重燃2001_第226章 雄文一出天下惊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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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6章 雄文一出天下惊 (第5/9页)

热帖上,“你看,为兴天下集团辩解的观点已经开始占了上风了。”

    吴楚之凑过去读了起来,“某一商标“注而不用”,经他人使用并创出一定知名度后,商标注册人起而行使其商标权,是否有恶意诉讼之嫌?

    ‘影霸’虽然是其康电脑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却自1995年以来从未在大陆使用过。‘小影霸’的知名度是全凭‘兴天下集团’打出的。

    在‘小影霸’赢的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后,其康电脑起而行使其商标权,封杀‘兴天下集团’,是否有‘坐收渔人之利’的嫌疑?

    ……”

    一张小脸铁青着的萧玥珈看得眼角直抽搐,气呼呼得抢过了电脑,噼里啪啦的开始呛声起来,“《商标权的取得途径——是使用还是注册?》

    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是原始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唯一合法形式。一件商标,若没有注册,无论使用多久,有多大的市场影响,均不自动产生商标专用权。

    楼主的疑问实际上涉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即一件商标,由甲方注册后,乙方能否通过使用进而获得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后夺取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或者获取与该商标的注册人平起平坐,共同使用商标的地位?

    笔者认为,如果允许这样的话,不但有悖于商标注册的意义,还会导致市场的混乱。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即使在使用和注册均可获得商标权的国家,亦不允许在某一特定地域范围内,某人所使用商标与他人所注册的商标相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其康电脑未在大陆使用‘影霸’商标,然而,其在国家商标局已注册该商标的事实表明,只有其康电脑拥有在大陆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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