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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先易后难 (第4/5页)
合同规定主要为四条: 一、中国单独设立锦瑗铁路建设公司,聘请美国工程师对拟施工路段进行勘探,确定路线方案与费用估算; 二、美国方面允诺在估算方案出台前先行为中国提供不少于500万美元的贷款用于前期建设,九七折交付,年息四厘,可不必设定抵押之物,但必须聘请美国人担任总会计; 三、铁路建设缺口资金应全部向美国贷款,贷款条件不高于前款,中国方面在铁路修筑完毕之前以工程设备与原材料为抵押,修筑完毕之后以运营权为质押; 四、工程设备与原材料可在中国就地采购,如需进口,则同等条件下必须从美国进口,中国可使用本国工程技术人员,但如需聘请外人,则七成以上人员须雇用美国人。 唐绍仪隐隐约约还提出,这只是外交关系升格所必须签署的,倘若要交好美国甚至达成中美联盟,美国还有两个方案。 第一个称为诺克斯方案,由国务卿诺克斯提出,主要有两点: 其一、由美、英、日、俄和其他国家共同向中国贷款以便其赎回东三省所有铁路,铁路受借款各国监督、国际共管——以此“挤走日本人”; 其二、若日本执意不放弃南满铁路,则从建设锦瑗铁路入手,逐步扩大东北“中立化”铁路范围,直至东北境内除南满铁路外其余铁路均实现国际化。 但这个方案只有德国支持,日俄两国在东北都有各自势力范围,坚决反对所谓的国际化,更反对国际共管。英国原则上不反对,但却要求美国在锦瑗铁路上先行实现国际共管,“以作示范”,实际上是进行釜底抽薪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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